问题 | 难民待遇 |
释义 | treatment of refugee获得难民资格的个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所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总的说,国际法上的难民待遇可以分为两类,即作为难民的个人可以享有的法律地位和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2章规定了难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包括他们的个人身分、享有财产和艺术权利和工业财产、结社权利和向法院申诉的权利。“难民的个人身份,应受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如无住所,则受其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其它各项权利亦受难民所处的缔约国法律规定的限制。《公约》第3章至第5章规定了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保障措施。这些权利包括以工资受偿的雇佣、自营职业、自由职业。在社会福利方面,难民有权享有定额供应、房屋、公共教育、公共救济、劳动立法和社会安全。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国家间的行政协助、难民的行动自由、身份证件、旅行证件、财政征收、资产的转移、驱逐出境、禁止推回和入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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