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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诉权
释义

申诉权

公民对有关自身问题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要求公正处理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申诉权利的行使有两种不同的途经:一种是诉讼上的申诉,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上的区别,但有其共同特点:申诉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辩理由和重新处理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案件的主要来源。因而,申诉权是保障诉讼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申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但在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前,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另一种是非诉讼上的申诉,(1)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行政复议。(2)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以及其他涉及合法权益的决定不服时,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复议或审查处理的行为。(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或因不在复议或诉讼范围以内;或不服复议决定,又不向法院起诉,而向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复议或审查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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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