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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
释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源于历史上排难解纷的优良传统。民主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已建立过人民调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农村以乡、镇为单位普遍成立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及活动原则等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根据1989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调解民事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如无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层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群众选举委员3至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详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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