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❶有一般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之分。一般当事人,是指与某种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如买卖当事人等;诉讼当事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人和被提起诉讼的被告人。诉讼当事人又分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兼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以及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常说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诉讼地位,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或辩护权;(2)同案件事实有密切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虽处于原告人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但是,他不是当事人,而是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者和国家、公民利益的保护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当事人,不能独立地行使控诉职能,不具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之一。 ❷在美国,行政法规定,当事人是指被行政机关或复审法院确认,享有特殊的行政程序权利的行政机关或人。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列为和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和行政机关,或有权成为当事人并通过正当方式要求成为当事人的人或行政机关,以及在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中,行政机关为了某一特定目的而承认为当事人的人和行政机关。当事人概念在法律上的意义是:(1)行政机关有确认当事人的权力,不正确的确认等于限制或驳回了当事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将构成复审法院的撤销理由;(2)一旦被确认为当事人,即享有行政程序的权利,如听证权,反询问权,等;(3)在司法复审上,当事人和原告资格紧密相关,不能成为行政程序上的当事人的人,一般不能成为司法复审的原告,除非司法复审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指明被遗漏或驳回的当事人。目前,美国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如何确认当事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❸在英国,当事人是指寻求法院以最终裁决解决其纠纷,并受法院判决约束的自然人或法人。英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影响当事人选择的基本原则有2:(1)在民事诉讼复杂性许可的情况下,既迅速结案又节省费用;(2)避免复杂的诉讼程序并保证尽可能完成和最终地解决争议。当事人只能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出现。因为直到填写完每一个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原告或被告姓名、地址的传唤状后,才能开始进行诉讼,所以,选择正确的当事人是进行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在选择当事人的过程中,既要避免遗漏必要的原告,又要避免不适当的人参加诉讼。在过去的普通法中,选择当事人的实践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错选当事人或正当的当事人被漏掉,整个诉讼活动就失败了。然而从本世纪初开始,现代最高法院规定,诉讼主体合并有误或非当事人参加诉讼对诉讼活动并非关键。如果误以当事人参加诉讼,将会引起诉讼延误或为其延误支付诉讼费用。该规则十五第16条规定,如果认为正确,法院可以基于职权或当事人声请,换掉非适当当事人,或增加某为当事人,以便查清同一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如果许多当事人有许多不同的请求,在同一案中审理过于复杂费时,法院基于不同利益分别审理。成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种类非常广泛,但也有限制。例如,特定的当事人缺乏法律能力或在案件中享受豁免。有些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缺乏法律能力,如未成年人、病人及死者可委托或依法律规定由诉讼代理人代替参加诉讼。有些特定的人享有豁免权,如外国大使及国际组织,除非他们同意服从法院的管辖,否则不能成为被告。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主要依据是实体法的规定。例如,在不动产诉讼中,共同所有人必须作为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然而在程序法上特别规定,帮助原告和被告联合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1)规则十五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代表诉讼,即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可以由某一原告或被告代表进行诉讼,这样可以避免多重诉讼。同样,第13条规定,在有关财产分配的案件中,代表诉讼的裁定由法院作出。这样,一个人可以代表其他人或难于查明或发现的团体进行诉讼。这些人的利益可以根据继承规则从财产分配中得到满足,或由其信任的人代表,并且在这些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2)规则十六规定,在方便的情况下,被告可以使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在解决原告和被告主要问题的同时,法院可以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第三人程序是被告为对抗原告请求而寻求第三人保护或帮助的普通运用的程序。例如,原告对两个共同保证人之一提起诉讼,被告可以要求第二个保证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其共同担保的债务份额。同样,为支付原告赔偿而提供担保的被告,也可使其承保人作为第三人以寻求对抗原告的保护。在英国,当事人的分类是判定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能力,是否能够作为原告或被告,由实体法规定,但是有些程序上的规则对此也作出规定。当事人的分类可归纳为如下几种:1)年龄在18岁(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为21岁,如香港)以上,无精神病的自然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2)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能以自己的能力作为当事人,必须由成年人代其参加诉讼。如果未成年人为原告,其法定代理人称为“亲朋”,如果未成年人是被告,其法定代理人称为“法定监护人”。大部分成年人,如果同意并与判决结果中无利害关系,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不一定每个成年人都愿意代替未成年人进行诉讼,故法院须指定代理人。尽管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当事人,但他有义务支付诉讼费用,并承担对未成年人所作判决的各种义务。3)病人的诉讼地位,主要指患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人。除法律为精神病人明确规定的法定代理制度外,与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4)诸如登记法人和法定组织的法人,有独立的法定人格,并可以本公司名义起诉或被诉。5)非法入团体的诉讼地位。非法人团体包括各种为商业、职业或社会活动而自愿组织的团体,这些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合伙、社会及体育俱乐部、职业社团及贸易协会等,都是非法人团体。一般的规则是,非法入团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因为它不是法人。所以,若一个体育俱乐部的成员或债权人打算对俱乐部起诉,他们通常须以全体成员的当事人对俱乐部执委会提起团体诉讼。这是很不方便也是很不现实的,因为有时很难证明必要的“共同利益”以对俱乐部提起代表诉讼。但在一些案件的管辖中,法律允许某些非法入团体象法人那样进行起诉或被诉。例如,在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澳大利亚一地区),非法人团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在英国,尽管贸易协会不是法人,但在程序法人可按公司对待。在大部分英联邦国家,尽管法律规定所有当事人(合伙的共同债务人或按份债务人)的姓名和地址要向对造公开,合伙仍可以自己的字号起诉或被诉。6)死者显然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其遗产可引起诉讼。若死者生前所引起的债务需要用遗产来偿还,那么,在这些案件中,死者的遗产要由“人格代理人”代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死者生前指定的代理人(如在遗囑中指定的代理人)称为“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没有指定代理人的,死者家属及受益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指定代理人,称之为“死者遗产管理人”。7)破产人在诉讼开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被宣告破产后,即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为其财产已由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管理,所有与破产财产有关的争议,必须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8)在英联邦国家中,君主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有时国家以君主的名义起诉或被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君主的名义提起诉讼是常见的,如英国女王对史密斯的诉讼。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一般都是下院议员,并领导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尽管民事诉讼可以他们的名义提起,但他们很少直接出庭,通常是由各机构中的出庭律师代表参加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代表国家的利益外,如果一大批人的权益被某一个人的行为侵犯,检察长可代表这些被侵害的人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称为原告诉讼。例如,在构成公害的环境污染案件中,众多的受害人无法单独对致害人提起诉讼,检察长可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是保护一大批人权益的一种有效方法。但不同于美国式的集团诉讼。9)许多国家都有基于特别法律而设立的“名义被告”。在事故案件中,当真正的被告无法证实或者无钱赔偿时,即可向名义被告起诉请求赔偿。这在交通肇事中是最常见的。例如,一个人被一辆未为第三人提供保险的小轿车撞伤,或者司机逃跑,该人可向“名义被告”提起诉讼,并可以从法律设立的专项基金中获得补偿。 (刘根菊 高家伟 贾长存 〔澳〕叶德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裁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一审裁定不服,准许上诉的:原告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审(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应予受理,应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法院受理。原告起诉被法院驳回。原告对这种裁定不服,也可以上诉。上诉审法院如认为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发回原法院重新受理。再一种是对一审裁定不服,不准许上诉的: ❶诉讼期间,法院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或驳回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 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裁定; ❸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❹法院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的裁定; ❺先行给付的裁定; ❻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的裁定; ❼对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裁定。对上述❶、 ❷、 ❸、 ❺裁定不服,可申请法院复议一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