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长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的首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其人选。司法部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之一,对司法部的工作全面负责和实行领导。部长、副部长组成部常务会议。部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司法行政的法规、决定、命令;主持部常务会讨论决定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政策性、法律性的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领导制定并签名发布有关司法行政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组织制定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司法行政业务发展计划;检查、督促司法行政部门正确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负责向国务院总理报告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接受国务院总理的检查监督。历任司法部长为史良、魏文伯、刘复之、邹瑜、蔡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