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陆路运输协定案 |
释义 | European Road Transportation Agreement欧洲法院于1971年作出判决的案件。1962年1月19日,共同体6个成员国中5个国家同一些非共同体的欧洲国家签订了第一个欧洲陆路运输协定,旨在协调缔约国间有关陆路运输方面的规定。但由于没有得到足够的批准书,该协定未生效。1967年,共同体的6个成员国开始就新的协定进行谈判。其后,欧洲理事会通过一项共同体内部立法,将协定所调整的大部分事项包括进去。1970年3月,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成员国在同有关国家谈判中要协调其立场,由理事会主席任发言人。共同体委员会被排挤在谈判之外。为此委员会提出异议,并于1970年5月19日向欧洲法院起诉。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在1957年《罗马条约》设有明文授权的情况下,共同体是否有缔约权。1971年3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1)在决定共同体是否有缔约权时,不仅要注意具体的条文规定,更要注意整个条约体系。缔约权不仅可以从条约明文授权中得到,还可以从其他条文和共同体在那些条文的范围内制定的内部立法中得到。(2)一旦共同体制定了有关内部立法,规定了共同的行为规则,只有共同体而不是成员国,才能对第三国承担和履行影响整个共同体法律体系运行的条约义务。此案肯定了共同体在明示缔约权之外,还享有默示缔约权,而一旦共同体通过了有关立法,共同体就享有默示的排他性缔约权,而成员国也就因此失去了有关的缔约权。此案的结果是共同体的缔约权得到了极大的扩大,几乎包括了1957年《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所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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