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阳修 |
释义 | 1007—1072北宋文学家,史学家。字永叔,号醉翁,六一居士,吉水(今属江西)人。天圣进士,曾任枢密副使,参知政事等职。早年支持范仲淹等人推行的“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时,曾上书指陈青苗法之弊。除与宋祁合修的《新唐书》,独撰的《新五代史》外,并有《欧阳文忠集》行世。在法制问题上,他主张德刑并用,为政宽简,认为立法“必须合于物议,下悦民情”。他主张严格依法办事,反对常赦,认为赦则自侮其法而人不畏,并著《纵囚论》一文,批评唐太宗纵囚归家,尔后返狱就死是“求名”、“干誉”,“申小惠、推私恩”,并不是什么“仁政”。在司法实践中,他执法严明,不畏权贵,常常举劾封建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司法机关办案不当,则据理力争。鉴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事实,他特别强调朝廷带头守法:“国家每出诏令常患官吏不能遵行。不知朝廷自先坏法,朝廷不肯自信,则谁肯信而行之。”他认为通过宫中命妇颁发的免除犯法近戚宠贵刑罚的“内降”敕书,是破坏法制的行为,因而拒不执行,坚持依法审理,并要求追究代人乞求“内降”免罪敕书者的法律责任。如系本人乞求,则加罪二等。这一要求经仁宗应允后,遂成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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