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重明轻 |
释义 | 唐朝适用于比附类推的一项重要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断罪无正条规定:“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唐律对比附类推的适用有严格限定。第一,断案无律文明确规定的,才允许类推比附;第二,必须依照律文处理同类案件的意见,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具体运用,如《疏议》引《贼盗律》解释说:“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律文虽没有致伤、致残的规定,但比照“杀死,勿论”的规定,致伤、致残,更轻,自不应坐罪。唐朝把法律上不作为犯罪,或应免罪的行为,在律文中例出重款,即可明确轻者的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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