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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西北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
释义

晋西北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关于县区村政府的组织与职权等方面的法规。1942年11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5章31条。主要内容: (1)县政府由县临时参议会选举委员3至9人,组成县行政委员会,其中设县长1人,呈请行署加委或委任;指挥调动县人民武装;划分村界;审核村粮款预决算;管理民刑案件及全县重要兴革事项。县政府下设秘书室、第1科(办理民政、教育事项)、第2科(办理财政、粮秣及建设事项)、第3科(办理司法事宜)、公安局、警卫连等。(2)区公所设区长1人,助理员若干人,书记1人,处理全区行政工作。设区务会议,由区长、助理员、书记组成,必要时得请各民众团体负责人列席。(3)村公所设村行政委员会,由正副村长、自卫队中队长、书记、各村主任组成,根据上级政府的命令、指示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决定具体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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