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治安管理之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对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凡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及用于住客的浴池等,都属于旅店业治安管理之列。违反旅店管理的行为主要是: ❶旅店业不履行开业审批手续和不履行旅客登记制度; ❷旅店业房室建筑不符合国家安全防火标准; ❸不设男女客房,非眷属男女混住一个房间; ❹对旅客的贵重物品不设保管室,无专人保管; ❺旅客在旅店酗酒、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奸宿、传播和放映反动、淫秽、迷信的书画、录音、录像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❻非法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旅店; ❼发放高大声响,喧哗吵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旅客休息; ❽旅客私自留他人住宿、转让、转租房间、铺位,不经店主同意自行倒换房间。对有违反上述旅店业管理行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公安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受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复议程序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对复议机关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