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划生育义务 |
释义 |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有计划地预先确定生育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基本内容包括: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争取今后10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使社会的发展保持平衡性。对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要加强教育,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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