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之诉又称“权利变更之诉”、“创设之诉”。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判决,从而使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形成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形成权,即民事权利主体一方存在使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产生形成判决一旦生效,就直接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依形成之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和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产生实体法上的形成后果,包括两种:(1)将来形成效果之诉,如解除婚姻关系之诉,终止收养关系之诉;(2)溯及既往形成效果之诉,如撤销认领子女之诉,婚姻无效之诉,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程序法上形成之诉产生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如再审之诉,宣告调解无效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参见〔形成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