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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形式缺陷
释义

形式缺陷

又称“行政决定形式违法”。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形式违法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行政法院在以形式违法作为越权之诉撤销的理由时,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往往作以下区别:(1)区别主要形式和次要形式。行政决定违反主要形式(能够影响行政决定内容的形式程序)的,即构成撤销的理由,违反次要形式的,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效力。(2)区别法律规定形式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利益,还是维护行政机关的利益。违反前者,即构成撤销的理由;违反后者,当事人无权控诉。(3)区别不同情况。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的,不构成撤销的理由。有时,某种主要形式,由于情况不同,可以成为次要形式,而不作为撤销的理由。(4)区别能否补正的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决定的形式违法不能事后补正,因补正行为无溯及既往之效力。但行政法院的判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事后补正,如物质上的遗漏和错误可以补正;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可以消除形式上的违法等。(5)羁束权限的行政行为,只要内容合法,形式违法不构成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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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