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8条。主要内容有:(1)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2)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3)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4)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 — 15%。(5)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6)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整理资料、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其退休费自1986年2月起按原工资额的100%发给。1983年《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以及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都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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