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徒应役 |
释义 | 命令、带领囚徒服劳役。领徒应役之官吏主要由监狱监守官或有关官吏担任。有时也由轻徒刑犯带队服役。如秦《司空律》规定:“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即城旦司寇和隶臣妾监领重囚服役。唐宋以后也有类似规定。应役者各朝规定不一。秦汉应服役者有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臣妾、司寇、舂司寇、候及下吏等。隋唐皆规定,“犯徒应配居作”;流刑加居作(服役)始于隋,后各朝同。囚徒应役之部门,男子主要从事建筑、造陵、修宫殿、采矿、盐场、冶炼、制作等比较繁重艰苦的劳动;女子主要从事织布、针织、舂磨、饮食、居宿等家务或纺织等的劳动。或分别赴将作监、少府监等处服役。应役之期限,秦汉律规定,髡钳城旦舂五年,城旦舂四至六年,鬼薪、白粲作徒役三年,司寇二年,罚作、复作役一年。唐律徒刑分五等,应役年限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刑均劳役一年。后来增加役流、劳役三年。宋元明清同唐。各朝法律皆规定,应役囚服必须服役,若不听,将受罚。如秦《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费行,赀二甲。”违抗者,斩。《唐律疏议·断狱》:“诸领徒应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计日令陪役者,过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二十四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过罪人之罪。”《大明律·断狱》:“应入役而不入役……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清同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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