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只具有破坏未来合同关系的效力,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它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解除具有过去解除合同关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因此具有恢复已履行合同的后果。第三,排他性权利不同。终止合同的权利是非排他性的,可以与债权或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方;撤销权完全属于债权人。除一般可与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外,尽管终止合同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都是根据一方的意愿表达的破坏合同关系的权利,但不得因债权的简单转让或债务承担而转让给第三方,它们在性质上都是形成权,它们的出现可以按照协议或法律的方式进行,它们在理论上有很多区别:一是适用情况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连续合同,而合同终止适用于非连续合同。第二,法律效力不同最后,发生条件不同。由于合同类型不同,法定终止权有不同的理由,法定终止权的理由一般为不可抗力和债务不履行。我国《合同法》既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终止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连续合同时,它表现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没有追溯效力,也没有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终止包括合同的终止。二者表现出种属关系。合同的终止可以代替合同的终止,但合同的终止不能代替合同的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