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土庇护宣言 |
释义 | 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由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12月14日通过的关于庇护的国际法律文件,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但各国在庇护权的享受者问题上难以达到一致意见,因而在拟订各项国际人权公约时,始终无法形成庇护权条款。为了促成这方面的进展,法国于1957年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庇护权的宣言草案。联合国大会在以后的历届会议中审议了这个问题。终于1967年12月4日通过了《领土庇护宣言》。《宣言》由序言和4条组成,规定了一系列关于领土庇护的基本原则。序言申明,给予庇护“为和平之人道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因而不得视之为不友好行为”。《宣言》第1条宣布,“一国行使主权,对有权援用《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之人,包括反抗殖民主义之人,给予庇护时,其他各国应予尊重,”但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之权利”,而有否理由给予庇护,“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当一国难以给予或继续给予庇护时,其他国家“本着国际之精神,应各自或共同,或经由联合国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以减轻该国负担”(第2条)。最后,《宣言》重申了不驱回的基本人道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得使任何人被拒于边界之外,被驱逐出境,或被遣返至本人可能受迫害的国家(第3条)。随后,联合国大会于1977年1月召开了一次领土庇护问题全权代表会议,审议制订《领土庇护公约》。但由于各国间存在对庇护权的严重分歧,该会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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