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权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法 |
释义 | 1931年11月29日鄂东南各县区苏维埃联席会议土地问题决议案。8章44条。包括总则、没收土地的原则和标准、分配土地的原则和标准、分配土地的方法、水利森林和牧场、公有地、土地所有权及买卖租佃、附则。规定没收封建地主豪绅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如大商家、高利贷者等的土地;没收富农的土地以及参加反革命组织或白军武装队伍组织者和祠堂、庙宇、寺院、教会及各种关于宗教性质团体的土地财产。凡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中农、贫农、雇农、苦力实行分配。土地法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但规定:土地分配后,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由苏维埃政府发给土地证,农民有自由买卖、租佃和赠予之权。这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法规新的正确的内容。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