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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释义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行政组织法规。1936年3月25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共17条,同年10月15日又加以修正。中国国民党政府的地方行政制度原为省、县两级。1932年8月6日国民党行政院发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同月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为组织对中国工农红军“围剿”,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两法内容大致相同,规定各省因特种事件发生,如“剿匪”、“清乡”等,得临时设置行政督察专员。1936年3月25公布,10月15日修正的暂行条例规定行政院为整顿吏治、绥靖地方、增进行政效率起见,得令各省划定行政督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辅助机关。公署设专员1人,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及统筹所辖区内各县市政。职责是审核及统筹各县行政计划或中心工作,审核预决算,审核各县市单行法规,巡视及指导各县市地方行政及自治事项,考核各县市行政人员成绩,奖惩行政人员,处理各县、市争议,办理省政府交办事项;为筹划辖区内各县市地方行政起见,在不抵触中央及省法令范围内,得订立单行规则或办法,并应呈报省政府转报行政院及主管部会署备案,但关于限制民众自由、增加民众负担及变更组织或预算者,非经依法核准,不得执行。行政督察专员由行政院长或内政部长提请国民政府委派。公署设秘书1人,由专员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由内政部转请荐任;科长2至4人,视察1人,由专员遴选合格人员呈省政府委任;技士1至2人,科员2至4人,事务员3至6人,均由专员委任,呈报省政府备案。专员除特殊情形者外,应兼任驻在地县长及该区保安司令,对辖区内各县市保安团队、水陆公安警察及一切地方武装,有指挥监督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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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