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报 |
释义 |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和报案、控告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报案是指单位、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要求依法予以追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以前习惯上将举报和报案、控告统称为检举,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将三者加以区分,不仅公安司法机关接受举报、报案和控告的程序不同,而且举报人和报案人、控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同。举报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包括当面口头举报,以及采用电话、录音等形式举报。对于当面口头举报的,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电话举报的,应当询问清楚,如实制作笔录。举报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既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一项权利,举报行为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和被害人的举报,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都应当接受,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举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行凶、毁灭罪证等妨碍或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行为的发生。在举报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举报保密制度和举报保护制度。所谓保密制度,是指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所谓保护制度,包括对举报人的保护和被举报人的保护两方面,即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凡对举报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陷害的,都应当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根据《刑法》第254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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