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追认,合同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二)撤销,合同不生效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 《合同法》笫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 效力待定合同虽然从实质上讲是一种无效合同,但此种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许多情况下并不损害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和相对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合同法将此类合同定只要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合同瑕疵进行修正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该类合同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无效。二是进行修正,合同有效。 从我国合同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一)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二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包括追认是合同生效以及撤销使合同无效两种处理的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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