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
释义 | 凡是经过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创建了适合本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法。各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尽管存在差异,但都遵循了以下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奉为法律,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和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正如列宁根据俄国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所指出的:“现代俄国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依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革命运动,它要打破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2月第1版,第245页)但是,摧毁旧法体系,不应理解为对剥削阶级旧法的全盘否定,而是在根本改变剥削阶级旧法性质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些对社会主义新法有用的合理因素批判地加以继承(详见〔法的继承性〕)。(3)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大特点。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因此,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加。广大人民民主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并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革命中的实践经验和智慧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重要源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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