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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生产力
释义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生产力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和制约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总是起决定的作用,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它能够促进或延缓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通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中介,最终决定和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不断加强,是社会主义法存在、巩固、发展以及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通过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中介,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产生反作用。当社会主义所确认、维护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本上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性质时,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始终具有促进的作用。同时,社会主义法中还有直接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是生产过程的主体,是生产工具的创造者和使用者,是生产力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社会主义法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定工作时间和休假日,职工的医疗、福利、教育培训等等规定,对于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权益,调动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生产资料是生产力中物的要素,即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社会主义法中关于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科研规程,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等规定,对于人们正确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充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社会主义法中关于采用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奖励和保护科学技术发明和创造等等规定,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科学技术从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上,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即要以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检验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标准。各种法律规定,只有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保护作用,才是正确的。否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加以修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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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