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形式 |
释义 | 一定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的分配形式,是该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方面之一,也是该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之一。在阶级社会中,分配形式必然体现在该社会的法律中,成为调整人们物质利益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决定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按劳分配形式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与中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除按劳分配这种主要形式外,还有其他多种分配形式存在。如根据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红利收入,根据财产继承权取得的遗产收入,等等。对于此类收入,该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中国宪法中有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的规定,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得到了具体的贯彻和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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