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 |
释义 | 在英国行政法上,指能够作为当事人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的资格。至于法院是否给予当事人在申请司法审查时所请求的救济手段,不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资格,而主要决定于当事人能否证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裁判所的裁决违法。英国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在1977年最高法院规则新53号命令以前,随申请救济的手段而不同。申请私法上的救济手段的起诉资格是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申请特权的救济手段的起诉资格只要求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受到侵害。但在特权的救济手段中,有时又区别申请执行令和申请提审令和禁止令的不同资格。这样复杂的起诉资格给申请司法审查造成困难。1977年的最高法院规则新53号命令规定了统一的申请司法审查起诉资格。当事人不论申请哪种救济手段,都以对于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为条件,抛弃私法救济手段中以权利受侵害作为起诉资格的要求。1977年最高法院规则中规定的起诉资格,已为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所接受,也为上议院1982年在内地税委员的判决中所承认。但由于对当事人具有足够利益这一要求的解释具有很大的弹性,因而法院仍可对申请不同的救济手段要求不同的“足够利益”,从而维持司法审查中不同的起诉资格。尽管如此,但英国司法审查中关于起诉资格的要求,毕竟比过去有所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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