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审判厅分厅 |
释义 | 中国清代末年及北洋政府时期,根据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在地方府(直隶州)设置地方审判厅后,视地方情况可随时设立的审判机构。一般管辖范围较地方审判厅小,受理属于地方审判厅管辖的案件。审级与地方审判厅相同。北洋政府时因地方审判厅分厅管辖范围太大,不利于审判,又在设地方审判厅的地方附近各县,设各县地方分庭,管辖区域与所在县同,受理属于初级或地方审判厅管辖的民、刑案件。审级相当于初级审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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