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阿布·扎比仲裁案 |
释义 | Abu Dhabi Arbitration根据协定以阿斯奎斯勋爵为仲裁员1959年作出裁决的案件。1939年1月阿布·扎比酋长国同设在本国特鲁西尔海岸的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项《特许协定》,规定酋长国将钻探和开发阿布·扎比石油的专属权转让给石油开发公司。《协定》第2条规定的范围是“属于阿比·扎比酋长国所辖的全部土地及其属地,并包括其所属岛屿和水域。但如果属于阿布·扎比的土地与其他国家另定边界时,则该协定的范围,应与划界所规定的范围相一致。”后来,对上述条款的解释,双方发生争议。1949年双方根据《协定》中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阿斯奎斯勋爵仲裁。提交仲裁的问题是:(1)《协定》是否规定有在毗连阿布·扎比领海的海床上开采石油的权利;(2)特许开采区是否包括底土?如果包括,应包括的领海以外的海底范围有多大?仲裁员于1959年作出裁决。首先,裁决认为适用的法律不是任何国内法体系,而是基于文明国家普遍存在的良知和共同实践的现代自然法,其中一部分是英国习惯法规则,并顾及了契约文字的解释应较为不利于提出的一方这一概念。关于第一个问题,裁决认为有在毗连阿布·扎比领海的海床上开采石油的权利,《协定》第2条已有明文规定。关于第二个问题,仲裁员主张,阿布·扎比领土范围之外的海底不适用《协定》,因为在《协定》签订时,大陆架的概念还不具备公认的意义。1949年阿布·扎比有关海床部分领土主权的单方面声明,并未涉及《协定》所规定的地区,对本案裁决也无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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