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阿尔巴尼亚选举制度 |
释义 | 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十一届八次会议(1990年11月)通过的选举法规定,阿尔巴尼亚实行普遍、平等、自由和不记名的直接差额选举;凡年满18周岁的阿尔巴尼亚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经法院判定精神不健全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者除外。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按选区进行(全国设250个选区),每个选区内设若干个投票站。届时由各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科学文化界代表组成全国、选区和投票站三级选举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有关选举事项。各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均有权提出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每个候选人至少需有300个选民的附议。候选人名单在投票日前10天向全国公布。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候选人本人均需提出竞选纲领。纲领不得含有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恐怖主义以及民族解放战争时期卖国组织的思想内容。各组织、团体和个人有权利用集会和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平等竞选,但禁止利用外国宣传途径。候选人获有效票的半数以上即当选,如无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在第一轮投票后7天之内对第一轮得票最多的2人或得票占25%以上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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