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的制度化组织化 |
释义 | 荷兰存在主义法学倡导者V.霍梅斯在《存在和法律》(1962)一书中,对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作了如下的回答:法律就是存在与他人共存的合理而有效的模式,在其中存在使自己制度化和组织化。就是说,个人(存在)通过法律便成为国家的成员、成为公民,从而人与人的关系得到协调。霍梅斯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同I·康德是相一致的。实际上,公民是个人的一种异化和抽象,他的本质被掩盖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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