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合同的见证人不签字,他能再签字吗 |
释义 |
I2009年5月27日,被告吴向原告王发出一张借条,主要内容是:“这是向王借款95000元,期限一年,利息按每月2点计算。这笔贷款用于一家皮革公司的资金周转。”被告吴在借款人处签名并盖章,被告卢在被告吴的签名和借据时间下方直接签名并盖章。后来,原告王向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他未能从被告吴和陆收回贷款。被告Lu在上述私人贷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辩称,他只是贷款的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对被告吕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是被告吴某的岳母,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贷款是李某借用和使用的,Lu不是共同借款人,而是证人,这与Lu的陈述一致,可以确认Lu只是证人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李的陈述属于自认,即当事人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公认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被告吴向原告王开具了一张借据,并在被告吴的签名下方直接签名和盖章,应被视为共同借款人。被告卢辩称自己只是一名证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李的陈述相反,他委托被告吴和卢处理和接受贷款,因此他的辩护意见不应被接受。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表示,无论是谁签署了借据,都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王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被告吴、陆和李之间的关系可以单独解决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保证人和保证人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根据协议承担责任或履行债务的人。证人是证明债权债务发生的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被告人卢某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和证人,他应当签字借钱,签字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然而,当被告卢在吴的签名正下方的相应位置签名时,没有表明他是证人,并且他的书写格式完全符合多个债务人贷款的借据的书写格式,表明被告卢承认自己是借款人。为什么卢在借项单上签字。根据第一点,通过分析被告卢在借据中的签名位置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被告卢为借款人。此时,原告王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已移交被告陆某。被告卢辩称,他是证人,并在庭审中表示,他是李某工厂的厂长,不知道这笔贷款。李让他走了又走了。作为被告吴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表示被告卢只是庭审中的证人,但后来表示,他委托被告吴和卢到自己家中处理和接受贷款。被告人卢、李的陈述不一致,依法不能被接受的,被告人卢应当进一步证明自己是证人,但被告人卢应当承担不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应支持被告卢的证人主张 综上所述,提交人认为本案原告王提供了被告吴和卢签字盖章的借条。从被告卢的签名和盖章位置,根据日常生活规则,可以推定被告卢为借款人,原告王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卢提出异议,称他只是一名证人,但没有相反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卢不提供证据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即与被告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陆、吴、李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 我希望通过上述内容,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合同证人在作证时没有签字的事实。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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