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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女工分娩前后雇佣法
释义

德国女工分娩前后雇佣法

1927年7月16日颁布同年10月27日修正。该法规定女工分娩前后各六周内原则上禁止工作,如女工因经济困难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自动缩短休息时间。1934年希特勒当政后一方面以法令废除这种例外,一方面由劳动阵线草拟草案要求雇主采纳。劳动阵线妇女部在1937年要求各业雇主遵守的条款,主要有:(1)怀孕女工在其分娩前后各六周一律不得从事工作,雇主应补足其工资与分娩给付的差额;(2)从怀孕期6个月后至分娩后3个月以内,雇主不得因怀孕及分娩的原因开除女工;女工如因其健康及婴孩的需要得请求从事轻松工作,雇主不得减少其工资;在此时期内严禁延长工作、夜班及计件工作。上述两项建议条款在1938年有4千个工厂采用,列入工厂规则内;有80%以上的雇主承认给付女工工资及其分娩给付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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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