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4年5月,桐柏县大柳树村的赵某在家招待自己的姐姐和姐夫何某,席间喝了不少白酒。后来,因一些事,赵某和姐夫何某因意见不合言语不合,继而发生争吵,在酒精的刺激下,赵某用刀将何某的头部砍伤。后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赵某的亲属同被害人何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何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何某谅解,何某表示不再追究马书祥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近日,此案经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判决马书祥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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