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
释义 |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1837年至1844年,是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早期阶段。恩格斯从宗教虔诚主义、青年德意志派成员,转而“走上了通向黑格尔主义的阳关大道”,形成最激进的民主主义的、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律思想。代表著作有《谢林和启示》、《〈刑法报〉的停刊》、《普鲁士出版法批判》、《集权和自由》、《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国内危机》、《谷物法》、《伦敦来信》。这些著作,猛烈地抨击普鲁士国家的旧法制,指出专制法律是对人类理性的涂炭;积极宣扬自由、理性、法制和人民主权;通过英国围绕谷物法的斗争,揭示法制背后掩盖的阶级斗争;认为法律应为穷人的物质利益服务;只有借助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才能建立崭新的法制。从1844年为《德法年鉴》撰写《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之时起,恩格斯也同马克思一样,实现了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转化。他和马克思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体系的诞生地,而《共产党宣言》则是它的正式宣告。这一时期,恩格斯其他著名的法学作品还有《论住宅问题》、《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学家的社会主义》、《〈法兰西内战〉导言》、《〈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特别是他晚年的历史唯物主义通信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方法论大大推进了一步。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所作的特殊贡献,主要是:(1)全面地论述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也就是,在充分阐发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又系统地阐发法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有力的反作用和法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此外,作为法的决定因素的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生产关系,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技术装备、地理基础、旧经济关系的残余以及外部环境。在上层建筑中,国家和法最接近经济基础,而宗教、艺术、哲学则要通过国家和法才能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情况。即,或者起促进作用,或者起阻碍作用,或者改变其方向,即第三者归根结底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2)科学地揭示法的起源和历史规律。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那时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氏族,社会规范是习惯。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与国家的历史形态相一致,法也经历奴隶制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三种历史类型。将来,伴随国家的消亡,法也将消亡。(3)法的本质和职能。法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它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生活条件,作为整体意志,与本阶级每个成员相对立,要求他们作出自我舍弃,但同时又主张对每个人都有效。维护他们个人利益是普遍的场合,而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法既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4)法与自由、平等、人权。平等观念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资产阶级平等观是近代以来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它掩盖着资产阶级事实上的特权。无产阶级平等观的根本内容,是消灭阶级;否则必然流于荒谬。法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因而不是表达绝对的意志自由;但人能认识规律,所以法可以表达相对的意志自由。在政治社会中,自由通常要有法律的限制。法律维护个人自由与整体自由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的意志自由,是其责任的基础。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一旦社会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定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自由平等也很自然被宣布为人权。而这种现象又以商品交换超出一国的界限这个经济条件为前提。(5)对部门法的研究。恩格斯广泛地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诸领域,有不少独到的见解。他对罗马法、英国法、古日耳曼法和教会法都有系统地思考和学术造诣。(6)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这反映了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科学性、批判性和战斗性。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和人类法文化,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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