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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恢复诉讼
释义

恢复诉讼

苏维埃刑事诉讼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可以因新发现的情况而予以撤销并恢复诉讼。所谓新发现的情况,是指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并不知悉的情况,包括: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是虚假的,物证、笔录和其他文件是伪造的,或者翻译虚假;在审理本案时,侦查人员或审判员有舞弊行为;判决时所不知悉的其他情况本身证明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是错误的。因新发现的情况,为有利于被判刑人而恢复诉讼,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利于被判刑人或者对于无罪判决的复核,应当在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以内,而且只能从发现新的情况之日起1年内才准许恢复诉讼。对于新发现的情况,应当由检察长作出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并进行侦查或者委任侦查员办理。因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诉讼的程序是:对于区(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由相应的上一级法院主席团予以恢复;对于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州市法院,自治州、自治专区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由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予以恢复;对于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决定,由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予以恢复。对因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诉讼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可以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原判,发还重新侦查或者重新审理;撤销原判并终止诉讼;驳回检察长的意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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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