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具体构成是什么 |
释义 |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具体构成是什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要素为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干涉婚姻自由形式有哪些 1.包办婚姻。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吗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法律网提醒,原则上,被害人的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行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一般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有前述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致使其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非法行医致使就诊人死亡的等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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