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法英国1679年颁布的有关保护人身权利和自由的法律。17世纪中叶,议会与国王之间围绕王位继承问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代表工商业阶级利益的辉格党人为了防止国王采取高压政策,通过议会制定了人身保护法。查理二世迫于压力,于1679年5月26日签署了人身保护法。共20条。主要内容: (1)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定期移送法院审理。(2)经逮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以签发人身保护状,并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违者可处罚金。(3)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捕准予保释的人犯。(4)禁止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居民监禁于海外领地,违者给予罚金或撤职的处分。人身保护法被称颂为英国宪法的“奠基石”,在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人身保护法颁布后,曾进行过多次修改。1816年增加了巡回法院和法庭休庭期间可以签发人身保护状的条款;1862年扩大了适用范围。苏格兰和爱尔兰分别于1701年和1782年颁布同样的法令。受人身保护法的影响,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至今也保留类似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