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总统波兰共和国国家元首。波兰1921年开始设总统职位。1952年宪法取消总统职位,由国务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能。1989年4月宪法修正案恢复总统职位。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每届任期6年,1990年9月改为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年满30岁的波兰公民在征得30万名选民签名支持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总统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如果无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由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最多的两人作为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在第二轮选举中,得票多者当选为总统。总统统率波兰共和国武装力量,主持国防委员会;向议会推荐部长会议主席人选,并按他的建议确定政府成员;召开讨论特别重要的问题的部长会议;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议会已通过的法律均需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在特殊情况下,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并分别指定进行议会和参议院新的选举;总统拥有赦免权;总统对外代表国家,有权任免驻外代表,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授予波兰国籍以及勋章、奖章和科学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