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波兰共和国1935年宪法 |
释义 | 1935年4月23日波兰第二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史称“四月宪法”。主要内容:总统拥有无限的权力,不对任何人负责,只对“上帝和历史负责”,由国民议会两院推选出的80名“选举人”选举产生,有权指定自己的继承人,任免总理、军队总司令和总监、最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召集和解散国民议会两院,颁布的法令不需总理或有关部长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任期为7年;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使立法权,任期为5年,参议院的1/3议员由总统任命,2/3由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在总统缺位的情况下,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国民议会不能行使对政府的不信任权;政府在得不到议会多数支持时,必须提出辞呈,如果总统进行干预,可以不提出辞呈;凡年满24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年满30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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