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司法机关组织法规。1932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共6章41条。规定:(1)区、县、省各级政府内须设立裁判部,城市设立裁判科。除现役军人及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都归裁判部审理。(2)下级裁判部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部,同时受同级政府主席团的指导。裁判部在审判方面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在司法行政上则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指导。司法人民委员部有委任和撤销裁判部长及工作人员之权。但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省执行委员会,得行使临时最高法庭和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职权。(3)省裁判部内得设立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则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检察员管理案件的预审事宜,并代表国家为原告人向法庭提起公诉。(4)确定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制度、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上诉期间为两星期)和死刑复核制度。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