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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复审
释义

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复审

在美国,除非有法律明示或暗示的规定,任何规章都可能受到复审。受行政规章不利影响的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救济: 一是在行政规章制定出来后生效实施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查该行政规章并予以撤销;二是在行政规章生效后实施过程中,特定的行政裁决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吋,当事人可以诉状中声称行政规章是违法的,要求复审法院予以撤销。对于生效前审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假定是错误的:复审规章的时机并不成熟,除非规章的生效明显不利于某个当事人。因此,规章一旦制定出来就可以受到挑战,除非法院有特殊的理由拒绝进行复审,例如,规章的许多问题尚需在实施过程中予以明确化。对行政规章的法律审是全面的,法院可以自己的认识判断行政机关的认识,其中主要的问题是:(1)行政规章是否在行政机关管辖权范围之内;(2)是否符合授权法的限制;(3)是否基于对适当因素的考虑;(4)是否侵犯宪法规定的权利、特权、豁免权或权力;(5)是否违反丁程序。然而,对规章的复审困难主要还在于事实审方面,因制定规章的程序形式不同而不同。对于经非正式程序即通知表达意见程序制定的规章,一般采用“独断专横”和“反复无常”这两个标准进行审查。复审法院不但要考虑行政机关可能得到的证据,而且要考虑行政主管官员从这些证据中发现提示并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但是,不能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判断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分析认定是否合理而不是这一分析是否正确。对经正式程序制定的行政规章,一般采用“可定案”证据标准;但是,国会在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要求对混合程序制定的规章也适用可定案证据标准。上述事实审标准的目的在于:使所有的法院能够撤销独断专横或违反理性的行政规章,但不允许它们进行实质上是立法性的或政治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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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