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1943年6月27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共7条。内容主要规定:为保护抗日军人婚姻关系,凡抗日军人之配偶,除非抗日军人死亡确有证据、参加部队后毫无音信满5年、参加部队后音信中断满3年,不得提出离婚;凡与抗日军人订有婚约者,非对方毫无音信或者音信中断满3年者,不得解除婚约;违犯本条例与抗日军人之配偶结婚或与抗日军人之未婚妻订婚或结婚者,其婚姻无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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