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魏玛宪法 |
释义 | 又称“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城制定而得名。1919年7月31日制宪会议通过,同年8月11日总统和内阁签署,8月14日公布生效,施行至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基本被废止。曾经过1920年、1921年、1922年、1923年、1924年、1926年等数次修改。全文分为国家组织和职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两篇及临时和最后条款共181条。这是一部划时代的宪法,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楷模。资产阶级宪法学家认为这部宪法把世界法学思潮和政治制度带上一条新的道路,体现了现代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它所表现的时代动向和包含的思想意义对于20世纪20年代以后各国政治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改君主立宪政体为共和政体。主权属于人民。改各邦具有完全自主权之邦联制为联邦对各邦有较强控制力的联邦制。除外交、殖民、军队、国防、货币、关税、邮电、财政等专属联邦管辖外,各邦拥有治安、教育和某些税收方面等的自主管辖权,拥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2)立法机关联邦议会采行两院制。行政机关采用英国式内阁制。内阁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须取得联邦议会的信任(受联邦议会不信任的阁员须即退职),并向其负责。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联邦和各邦设行政法院,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对政府职能的诸多规定提出一个新的观念:宪法规定不只是消级限制政府行动的限制规定,而且有积极地指示政府行动方针的方针规定。(3)德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居住、迁徙、取得土地、从事各种营业、人身、住所、通讯秘密、言论、出版、结社、和平集会、选举权、担任公职、宗教信仰、受教育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改间接民权为直接民权,联邦总统和议员等,由公民直接普选产生;采用瑞士公民复决和公民请愿制度。(4)国家职能扩大到社会生活人们的衣食住行乐育各个领域。注重对婚姻家庭和儿童的保护。对学校教育制度详细规定。设专章规定公民经济生活方面的权利。(5)受20世纪团体主义思想的影响,规定不只保护个人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而且要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和社会公共福利:“经济生活之秩序,以使各人得到人类应得之生活为目的,并须适合正义之原则,各人之经济自由,在此限度内,予以保障”。如扶助弱小分子(产妇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和扶助;私生子女与嫡生子女同等待遇;对穷困无资入中学及高等学校者的学资补助),禁止权利滥用(个人契约自由只存在不妨碍别人的生存权和不违反正义的前提下予以保障;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为所有权伴随义务原则所代替),社会公共福利的保护。上述观念和主要内容为现代各国宪法所吸收,由人权宣言发展到魏玛宪法反映了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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