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议会组织规程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法规”。1981年5月25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院”公布施行。共46条。规定市议会议员由市选举人选举,其名额以人口100万人为基数,选出市议员40名,人口超过100万人部分,按其超过之数,每满10万人选出市议员1名,最多不得超过51名。市议会的职权: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的市单行法规;议决市预算及审议市决算审核报告;议决市财产处分、市属事业单位组织规程、市政府及市议员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等。市议会议员每届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市议员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市议会议长综理会务,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议长代理,议长、副议长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议长指定议员1人代理。市议会除每届成立大会外,定期会每6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不得超过60日。市议会非有全体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议案表决,除特别规定者外,以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市议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承议长之命,办理市议会一切事务。规程并对市议员和市议会议长的选举、去职、辞职、罢免或死亡的补选、市议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