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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哥达纲领批判
释义

《哥达纲领批判》

又名《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马克思写于1875年4~5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马克思在这里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和论述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原理,以及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学说。从国际共运史上说,是一部划时代的著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新阶段的标志。它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突出的贡献在于:(1)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角度,科学地论证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法的存在的必然性。马克思在提出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原理的同时,指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存在着旧社会的痕迹、特别是在经济上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因而必然存在着国家,存在着法律。“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种旧社会的痕迹,在分配领域的表现就是奉行“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平等原则。但在形式上,它又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货币交换的等价原则有一致之处。“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仍是一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相比,是不理想的。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也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既然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没有资产阶级的阶级法权”,相应地就要求“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方能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保卫平等和平等分配,制裁“不劳而获”的社会寄生虫,并不断地为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创造条件。(2)国家和法消亡的前提条件。“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大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些条件集中地说,就是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增长和人们觉悟的极大提高。由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条件,即是国家和法消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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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