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 |
释义 | 列宁于1914年5月为布尔什维克党团宣传民族纲领而草拟的讲话稿,收入《列宁全集》(第二版)第25卷。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行政区划。俄国行政区划的变动,都必须以当前经济条件和当地居民民族成分的调查为依据;这种调查由当地居民按比例代表制通过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选出的委员会来进行,少数民族因人口过少不足以选出一名委员的,可选出一名享有发言权的委员;新界的最后批准权属于国家中央议会。(2)关于自治机关和自治议会。全国各地应毫无例外地按比例代表制通过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地方自治机关,在地理、生活或经济条件以及居民的民族成分特殊的所有地区,有权成立自治区并设自治区议会;自治议会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管辖范围,由国家中央议会确定。(3)关于民族平等。国内各民族无条件地一律平等,属于一个民族或一种语言的特权都应被认为是不能容许的、违背宪法的。某一地区或边疆区的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用何种语言处理事务,由当地的地方自治机关或自治议会确定。同时,各个少数民族根据平等的原则,有要求无条件地保护本民族语言的权利。(4)关于教育委员会。国家的每个自治单位,都应当按比例代表制选举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城市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和领导下,全面、独立自主地管理用于居民一切文化教育所需的经费。它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只要破坏当地居民民族的完全平等和语言的完全平等,或使文化教育经费的分配比例与少数民族在人口中的比例不相适应,都应被认为无效,必须根据国家公民提出的抗议予以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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