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 |
释义 | 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表现为:(1)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权,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和运行;(2)明确管辖分工,有利于单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立案管辖又称为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参见[立案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具体规定为:(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军队政治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以及监狱机关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管辖解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则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参见[审判管辖])。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管辖的具体规定为:(1)级别管辖。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划分:基层人民法院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2)地区管辖。对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案件管辖的原则有两个: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指定管辖])。(4)专门管辖。我国已建立的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依法审判由其管辖的案件(参见[军事法院的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参见[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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