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一国对其本国领土所具有的主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任何外国未经一国的同意不得侵入占取该国的领土,也不得在该国的领土内行使任何管辖权。一国侵入他国领土,是对他国的领土完整的破坏。一国未经同意在他国领土扎有军队以及在他国领土开设邮局、经营无线电台等都是对他国的领土完整的破坏。在旧中国,外国依据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种种特权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中国领土的完整。1922年《九国公约》第1条曾经规定“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但是,实际上,中国的领土完整还继续遭到破坏。随着不平等条约的取消,特别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中国的领土完整获得了维护。现在,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原则之一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