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制判决的执行 |
释义 |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执行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管制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是把罪犯交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罪犯原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外出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执行管制的机关对罪犯应进行认罪服法的教育,并定期组织群众评议。罪犯在管制期间表现突出,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减刑的,必须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执行管制和解除管制,都应当向群众宣布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以及管制期间罪犯必须遵守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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