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随案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照上述程序办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3)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4)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5)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便移送的证据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6)证据是否确实、充分;(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2)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审查案件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以及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等情况;(2)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目的主要是通过讯问,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3)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保证其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调查核实其他证据。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疑点,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进一步调查侦查部门已经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6)补充侦查。是指在原侦查基础上所进行的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参见[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者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可能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勘验、检查结论,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复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除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可以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于侦查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1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于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超过审查起诉期限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告检察长。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 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需要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于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人卷宗。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可以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侦查措施和程序。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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