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释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任务、职权等问题的法规。195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二百零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22日公布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旨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促进人民生产和国家建设。一般以城市的街道和农村的乡镇为单位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城市居民代表和农村村民代表推选产生,条件应是政治面貌清楚,为人办事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1) 合法。(2) 自愿。(3) 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业务上受基层人民法院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 禁止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2) 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报复行为。调解委员会如有违法失职或不称职的事情,可由原推选单位随时撤换。对于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纠正或撤销。1989年6月17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发布施行后,该通则同时废止。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17:45:18